2008年7月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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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钱构成犯罪
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房永强

  发现别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助柜员机(ATM机)里,不是将卡取出归还他人,反而偷偷地从他人卡上转走10万元钱。本以为捞了个大便宜,却不料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  根据最高检今年5月出台的司法解释,捡拾他人信用卡使用,也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只要数额较大便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日前,嘉善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  4月1日,朱某一早便赶到农业银行嘉善县天凝镇支行营业厅,准备在自助柜员机上办理转账业务。可当他想插入信用卡时,却怎么也插不进去。仔细一看,原来柜员机里已有他人的一张信用卡,而且密码也已输好。
  朱某试着操作了一下,发现居然可以轻松地进入转账操作界面。“可以用别人卡上的钱为自己支付货款,今天运气来了,白白地捡了个便宜!”但他转念一想,“会不会被人发现呢?”他就偷偷地环顾四周,发现没有人在注意他。“别人发现不了的,谁叫他将卡忘记在机器里的,又不是我偷的,我只是捡到个便宜而已……”朱不停地给自己打气。随即他就按照机器的提示,输入了账号和10万元金额,并麻利地按了确认键。柜员机很快提示“转账成功,账面余额60万”,看到账上还有那么多钱,朱某有些担心。
  担心的事果然来了,下午4点,生意伙伴打电话给朱某,说早上到账的10万元被银行冻结了,领不出来。朱某惊出一身冷汗,匆匆赶到银行,用自己的信用卡汇给了生意伙伴10万元钱。第二天,朱又接到生意伙伴的电话,问他怎么回事,派出所在调查呢。朱某知道事情已暴露,只好到派出所交代了事情的经过,并一再辩解自己只是一时贪图便宜,卡不是偷的。
  很快,案件移送到嘉善县检察院。该院经审查认为,朱某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,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,而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,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  案件被提起公诉后,嘉善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为了教育挽救被告人,消除群众的模糊认识,公诉人在庭上详细阐述了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,指出,凡使用伪造的、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,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,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  公诉人还指出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,就是捡拾他人信用卡而使用,也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只要数额较大的,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被告人朱某虽然没有盗抢他人的信用卡,但他利用他人遗忘在自助柜员机内的信用卡,转走他人卡上的10万元钱,明显属于冒用权利人身份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,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